香港欲钱料行政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1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供销社工作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专家治学、名师兴校、科研强校、特色扬校”的办学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工作,及时向院长请示、报告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四条 各职能和业务部门正职主持本部门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
    第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秉公办事,服从安排,顾全大局,不断学习,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六条 学院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请示报告工作、布置任务等应按程序和规定逐级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条 院主要领导离肥,事前要向省供销社分管领导报告;其他院领导离肥,事前要向院主要领导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正职外出要报告分管院领导;部门正职离肥,除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外,还应报告院主要领导。部门副职外出要报告正职,部门副职离肥,除向正职报告外,还应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九条 院领导、部门正职外出或离肥期间的公务活动,要将时间、地点、事由通报办公室,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院领导的公务活动,应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在院领导活动表上反映院领导外出情况。需要通报的,由办公室通报。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集体外出,特殊原因需集体外出的,要报告分管领导。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会议主要有:院长办公会、工作例会、专题协调会等。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相关院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同意后上会。会议材料由有关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同意后印制,会前交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为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记录。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决定适时召开。会议的文秘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工作例会: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院领导和各部门正职。会议对常规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交流和协调。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 “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办,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四条 专题协调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一些专题工作进行传达、布置和协调。专题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适时召开。会议的文秘会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由主要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事先请假。
    第十六条 要认真落实文件资料归档制度,承办会议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收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应退回办文部门重办。
    第十八条 公文草拟和复核。部门有关人员草拟公文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含草拟公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本部门工作要求相一致;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上网或院务栏进行公布。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拟稿部门办理会签。办公室负责全院公文的审批签发手续、公文格式、行文方式和文字规范的复核把关。
    第十九条 公文签发。学院的上行文(请示、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应认真审核公文涉及的重大政策、原则及公文内容、文字等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签发;学院的平行文、下行文,由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签发,涉及全院工作或重大事项应报院主要领导签发。学院办公室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拟稿处室当日内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院领导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及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院领导对报批公文的批阅,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时限内批阅;特急件应及时批阅,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公文除涉密或特殊情况外,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校园网或院务栏向院内外公布。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全院工作人员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十条》,加强保密纪律,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一切涉秘文件和资料,在阅办完毕后,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机要室或档案室管理。需要使用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一切科研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执行,学院有关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得擅自泄露学院尚未公开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及学院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工资晋升、重大决策、重要科研项目等会议的内容,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或尚未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害国家安全和学院利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代表学院对外原则上使用“香港欲钱料”印章,各部门的印章一般情况下主要在院内使用(特殊情况例外)。学院的各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印章不能代表学院对外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正式印章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使用学院的印章和院领导名章,一般需经院领导批准。经院长授权的某些事项或日常不涉及学院的重大事项而需要用印章的,如开具一般性证明、发贺信等,可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七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院务信息督办、通报、考核、奖励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主动及时收集报送院务信息。对事关学院安全和稳定的各类情况和重大信息,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准确地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报告。对因不及时报送情况而酿成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工作的督办考评。
    第三十条 上级部门的约稿信息,反映学院工作、会议、活动、先进经验、学院和师生动态以及其他重要院务信息,以“院内新闻”在校园网、院报及时上报或下发。院务信息编写要做到事实清楚,主题鲜明,文字精炼,数据准确,时效性强。
    第三十一条 紧急重大院务信息是指与我院有关的重要社情民意、治安动态、疫情、灾情、安全事故以及容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不稳定的其它各类信息。紧急重大院务信息以“要情专报”向上级机关报告。“要情专报”由办公室编写(涉及现场的,由在现场的部门人员编写初稿),报院领导签发。“要情专报”要及时反映第一时间掌握的情况(发生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损失、处理措施、报告单位及初步原因分析),做到准确、规范,时效性强。

    第八章 工作督办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作督办是指上级机关督办的事项、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工作以及院领导批办的工作等。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院长是落实上级机关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具体责任人。部门正职是落实学院督办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重点工作督办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九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接待工作是指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兄弟院校来院公务活动的接待,上级需学院配合的接待,院领导交办的公务接待。接待工作要坚持节俭、按规格、按标准、分层次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接待上级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由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接待省市厅局及兄弟院校的部门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由对应部门承办。如工作需要,办公室应予配合。
    第三十七条 上级需学院配合的接待,由办公室协调。其它公务接待,根据院领导指示,由相关部门承办。

第十章 总值班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总值班,由3人组成,实行院领导每周1人轮流带班,中层干部每天2人(男、女各1人,每周轮流)值班,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值班期间学院的教学秩序、学生管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紧急事件的处理,检查督促各单位值班任务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值班干部必须保证全天在岗,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四十条 值班严格按学院总值班表执行,不得随意调班、代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值班的,须告知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值班干部要详细、如实地做好值班记录,学期末归档。

    第十一章 用车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了便于科学合理地安排车辆,节约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学院公务用车实行提前预约制度和严格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用车。各单位市内用车须提前半天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派车;长途用车,须提前1天提出用车计划,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大客车主要是保证教职工上下班交通使用。各单位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实习、考试等,需使用大客车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须指定带队老师,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用车均须认真填写《香港欲钱料派车单》。如不预约,非紧急公务,视为临时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如改变登记的行车路线,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章 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制度
    第四十六条 院领导和中层干部要做努力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变化,注意把握教育发展改革稳定的新形势,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要经常调查研究,了解基层新情况,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要以身垂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勤政务实,令行禁止,带领全院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规则和纪律,执行上级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全院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团结协作,爱岗敬业。
   第四十八条 全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院领导要严格要求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造成影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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