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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来源:

为落实省直房改政策,根据省直房改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等部门《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37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直驻肥财政供给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财综﹝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申报2013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3年12月学院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二、申报口径

(一)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

1.按月补贴。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发基数(其中:2013年年初在编的职工,以上一年度12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计发基数;2013年新参加工作和调入的职工,分别以参加工作次月和调入当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计发基数),按月补贴比例为13%。

1999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或调入的无房职工(调入职工的调出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皖管﹝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分别以参加工作次月和调入当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计发基数。

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从调整的次月起月补贴比例随之调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职工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提供本人住房补贴专户中的本息余额。

2.一次性补贴。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核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现在职级别为准。

省直单位1999年度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333+4.6×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或未达标面积)。

各级别具体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90平方米;

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110平方米。

(二)学院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学院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是指学院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筹集、用于发放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主要包括学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学院自筹资金。

1.学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学院从其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收入。

2.学院自筹资金是指学院按房改政策规定筹集的可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贴

申请财政补贴是指单位按照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就年度申报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扣除单位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后的缺口部分,向省财政申请的住房货币化补助额。

三、工作要求

1.个人如实提出申请(填写“省直单位住房档案表”和“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按规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老校区住户房产证及住房面积由总务处统一提供)。于3月5日前交总务处金剑平同志处,逾期不报,视同放弃,后果自负。

2.学院人事、财务、总务等部门对拟申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等进行认真审核,据实填报,并于3月8日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