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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过时的教育法律条文被修改

发布时间:2009-09-08 来源:安徽教育网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部分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其中,《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随着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际已经已不适用而被删除。这次清理还解决了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条文导致与现行刑法不衔接的问题。例如,将《教师法》第三十六条“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