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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职业教育条例,大力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07-11-23 来源:安徽教育网

[dvnews_page] 为了促进我省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安徽省人大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对1994年制定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与1994年制定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相比,新条例不仅在体例上有全新的变化,而且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

一是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新条例规定,职业教育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的办学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新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和实施主体。条例规定,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它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

三是规范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新条例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备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并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行教师定期到企业事业单位实践的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是加强了职业教育的保障。新条例规定,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经常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应当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和扶贫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经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资助和捐赠等应当用于职业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五是重申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新条例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在投资审批、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税费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是调动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条例规定,企业投资举办各类职业学校,可以享受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的优惠。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资助和捐赠。

七是明确了有关的法律责任。新条例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同时规定,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