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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8-17 来源:安徽教育网

[dvnews_page]皖政〔2007〕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从2007年开始,我省在全省城乡同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高等教育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初步建立“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与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省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皖、人才强省和中部崛起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我省城乡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