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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欲钱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10-28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香港欲钱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香港欲钱料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四)斗殴过程中有持械行为;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及容留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十)故意持械伤害他人的;

(十一)组织策划斗殴且造成事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十二)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的;

(二)组织策划斗殴,造成斗殴事实的;

(三)在处理斗殴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五)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6次者;

(六)组织赌博者;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制作、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十一)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二)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二)策划、怂恿他人斗殴,未造成斗殴后果的;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

(四)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4次的;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六)使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七)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的;

(八)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参与网络刷单、网上裸聊等电信诈骗或网上赌博的;

(十)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3次的;

(四)酗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

(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

(九)故意毁坏学校图书或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十)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

(二)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2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有酗酒行为的;

(五)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改的;

(六)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三节 学生考核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计入成绩库,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信息储存工具预先储存并在考试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或相互核对试卷;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七)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

(八)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观看与否);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不按要求放置;

(二)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三)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的内容;

(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上或桌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观看与否);

(六)发现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七)离开考场未交试卷;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二)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六)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处分审批程序及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院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院部共同进行。对斗殴、盗窃、赌博等案情相对复杂的事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院部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出据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所在学院负责。对于斗殴、盗窃、赌博等案情相对复杂的事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相关部门及所在学院协助配合,并出据调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研究决定,行文发布,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学生处行文发布。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生处行文发布。

(四)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无论处分是何等级,均由学生处、保卫处会同相关学院共同调查,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按处分权限办理。

(五)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学生处核实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违纪材料,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交至所在学院研究决定,由所在学院行文发布,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由学生处行文发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生处行文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班级、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所在学院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学生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学生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解除处分程序: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评议,并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按处分审批权限予以审核。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学校通知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另行修订完善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健全组织机构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对在本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香港欲钱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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