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欲钱料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行〔2019〕1044号)等规定,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二级院部(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报。事前审批材料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省财政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任务急、时间紧、路途远,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税款,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从严控制租用车辆出差,学院各单位赴外地出差需租用车辆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出部分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伙食补助费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并索取“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由单位派车或已报销租车费用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县(指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如会议、培训主办方要求住宿的,按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在远郊县开展会议、培训之外的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三条 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对方单位安排交通、提供住宿的,凭对方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是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按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是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按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可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三)除以上情况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邀请校外人员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受邀人员参照学院相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年报销的,出差人应据实出具情况说明,按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销;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到外地参加竞赛等活动,伙食补助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的1/2执行,如出现性别单数情况,其中1人可住单间;由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欲钱料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院财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2.差旅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