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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作者:学院工会时间:2005-09-20点击数:

(1998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广泛发展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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