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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12 来源:安徽教育网

经省政府同意,11月6日,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我省是在全国率先出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实施的省份。我省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在校大学生均可参保

据了解,我省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将涵盖省内各类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

学生个人缴费每学年仅35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费用,主要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资金构成。其中,学生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据悉,这一标准仍低于目前高校大学生参加的商业性的学生平安险的缴费标准。与此同时,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所在市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实行分类补助。

大学生门诊医疗同步解决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大学生医保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拟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各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度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由高校和统筹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

大学生医保待遇较为优厚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考虑到大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其门诊特大病保障范围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放宽,其中,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病种都在保障范围。

异地转诊就医有规定

考虑到在校大学生有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特定情形和需要转诊外地就医的实际情况,我省明确,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为了充分利用高校医疗卫生资源,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障方面的作用,我省还要求,在坚持医保定点管理的前提下,凡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均纳入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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