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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欲钱料考试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1/01/21 797

香港欲钱料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院(部)组织实施。督导组每学期对各院(部)考试(考查)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

第五条  各教学部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好命题、组卷、试卷印制、保密、监考、诚信考试、阅卷、试卷分析、成绩上传、考试资料收集存档、考试工作量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  考试安排与考试形式

第六条  考试时间与安排

1.依据校历安排,每学期的最后一至两周作为期末考试、考查周。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由开课院(部)安排并及时告知学生,考试安排于考试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院(部)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每场考试结束后,组织考试的院(部)汇总整理《考场记录表》(附件1),将学生违纪作弊情况于次日报教务处。

2.课程考试通常为笔试闭卷答题,时长为100分钟,采用理论知识+实践能力考核的课程笔试时间可以为60分钟。

  第七条  教务处一般于考试前四周向各院(部)下发《期末考试通知》,组织全校期末考试工作。

第八条  期末考试(考查)考场安排由各院(部)负责。

第九条  标准教室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阶梯教室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十条  学生学业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科目根据教学进程表确定,不得随意调换。

考试科目每学期安排3-4门,需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各院(部)要对考试科目的试卷进行严格审查。

考查由各院(部)组织安排,各院(部)要重视考查的组织,不得降低要求,并做好资料的存档。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都应采取终结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终结性考核成绩占60%,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

过程性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主要从出勤率、平时作业、实验实训、课堂表现、阶段测试等方面进行考核。

终结性考核是在课程结束后,安排的定性考核,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除体育类、实训类课程外,实践性强的专业可采用实践能力考核的方式。实践能力考核可采用面试、机试、调查报告、PPT展示及文档材料、作品及设计方案陈述、岗位模拟操作等多种考核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

1.成立考核组

采用实践能力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立由专业课教师组成的考核组,有条件的邀请企业人员参加。考核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评价等。

2.考核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考核方案应基于工作流程,符合工作实际,能全面考核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实践能力考核方案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部)批准方可实施。

考核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课程名称、适用班级、考核目标、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要求、评价指标等。各院(部)要严格审核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方案,审核合格的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方案由各院(部)存档。

3.考核资料的存档

为提高考核的规范性、公平性、可追踪性,采用实践能力考核方案的课程应保存完整的考核资料,考核资料由各院(部)存档。包括:考核方案、学生提交的作品及设计方案陈述、PPT展示及文档材料、考核组成员签字的量化评分表等。

4.考核的报酬

实践能力考核的方案拟定、考核内容的评阅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发放。企业人员参与考核的费用参照高管进课堂的标准发放。校内教师参与考核的参照学校监考标准发放(随堂考核的任课教师计算课时费,不另计报酬)。

第四章  免修免考与缓考

第十三条  免修免考类型及成绩认定

按照免修免考学生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转学、转专业、参军、留级等多种类型。也可根据课程类型对免修免考进行分类,如计算机类课程的免修免考等。

1.转学

由其他院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其他院校就读期间的成绩由学生本人入学时交教务处留存。转学学生在原学校所修与本校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开课院(部)认定,可申请替代相应课程成绩;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应重修并参加课程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2.转专业

学生转入新专业,原修专业与转入专业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经开课院(部)认定,可替代相应课程成绩。

3.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

退役复学的在校大学生,凭部队出具的其服役期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思想政治审查意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及其他可证明服役期间表现的材料申请免修免考顶岗实习等实践类教学课程,由开课院(部)审核并给予相应的等级认定。

4.留级

留级学生已修过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免修免考,同一课程免修免考申请仅限一次。

5.公共英语类课程免考参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6.计算机类课程的免修免考参考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免考程序

1.学生申请各类免修、免考(包括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免考不免修)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或上一年级课程结束考试前两周,向所在院(部)申请,填写《香港欲钱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已修课程成绩的证明资料。

2.学生所属院(部)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审核是否同意其免修免考并签署意见,如同意则将申请表交开课院(部),不同意则退回。

3.开课院(部)接到申请表后根据课程性质和开设情况审核是否同意其免修免考并报教务处备案,如不同意则退回学生所属院(部)。

4.经开课院(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学生所属院(部)、开课院(部)、教务处各留一份,作为期末成绩录入的依据。

5.未经批准,学生申请的免修免考课程作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缓考的办理与要求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因以下情形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提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1.因疾病、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2.因突发事件、直系亲属病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3.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办理缓考的程序是:学生本人必须于考前办理《香港欲钱料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3),经所属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生效。除突发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突发事件不能在考试前递交缓考申请的,应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属院(部)同意后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不单独命题考试,原则上必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学期开学后组织的补考或下一轮的期末考试。学生每门课程原则上只有一次缓考机会。没有参加当次缓考的、缓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一次补考。

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计入平时成绩,学习成绩记录表以期末成绩*0.6+平时成绩*0.4记载,同时备注缓考。

第五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或制定考核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学情,知识覆盖面适中,应涵盖90%以上的章节内容,题量适中。应避免出现3/5时长以内1/2以上学生交卷的现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无论以何种方式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职业技能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学校鼓励各专业建立相关课程试题库,以备选题组卷,实行“教考分离”。各教研室主任应指定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负责命题。

第十七条  试题难易程度适中,基本题的分值应占到总分的60%70%;考核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

试卷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以保证试题的测试结果同教学目标要求相一致。

第十八条  试卷题型分为主观题与客观题,主观题包括论述题、辨析题、翻译题、写作题、设计题、案例分析等,客观题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试卷题型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情况等进行设计,一般情况下主观题与客观题应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成绩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教务处及各院(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1.为促进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教务处对试卷格式作统一规定,命题或组卷教师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试卷设计。

2.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

3.试卷采取统一格式,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考试类型(考试课、考查课)、A(B)卷等相关信息。凡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两套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命题或组卷教师应于考试前三至四周将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份试卷、相应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提交院(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部)领导审批后,填写《考试(考查)试卷统计表》(附件4)并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刷。

4.命题或组卷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和标准答案。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或答案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5.评阅过的考查课试卷、实践能力考核方案等由各院(部)装订成册并保存,考试课试卷评阅后由院(部)装订成册后交教务处保存。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以上。严禁试卷外流。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阅卷管理

1.阅卷教师应于考试周结束后在开课院(部)领取试卷,按试卷评阅要求完成试卷的批阅工作。

2.凡使用试卷库考试的“教考分离”课程以及A、B卷考试的统考课程试卷,各院(部)统一安排,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阅卷后在试卷封面相应的题号下签名。

3.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4.教师阅卷用红色笔,不能使用蓝色、黑色笔。给分形式要规范、统一,用标准阿拉伯数字书写,只给正分,不给负分,没有答案的题、以及得分为零分的题,要给出0分。更改分数的地方需有教师签字(包括试卷内小分的涂改)。

5.各任课教师需对评阅后的试卷认真分析,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完成《香港欲钱料试卷分析表》。

6.试卷批阅后以课程班级为单位将试卷分析表、标准答案、监考记录单、学生考试试卷(按考号顺序从小到大)等装订成册并上交。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登记、录入与保管

1.课程考核成绩由终结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构成,构成比例为60%和40%。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可修得该课程学分。

2.已申请办理缓考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出具该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缓考成绩计入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成绩。其课程考试成绩标记为“缓考”。

3.已申请办理免考的学生,其免考课程考试成绩标记为“免考”。   

3.阅卷评分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4.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教务系统入学生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交院(部)存档报教务处备查。成绩上传后如有错误,任课教师需填写《香港欲钱料学生成绩勘误申请表》(附件5),审批后交院(部)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勘误。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院(部)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布,学生如对成绩存有疑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查询成绩,具体办法如下:

1.对成绩有疑议的学生,需填写《香港欲钱料学生成绩核查申请表》(附件6),向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批准后,方可查阅。

2.试卷查阅工作,由开课院(部)教学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查阅结果应一式两份,一份通知学生本人,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3.查卷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查卷。

第七章  关于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均须参加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不予参加首次补考:

1.旷考的课程。

2.学生有考试作弊或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课程。

3.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4.第一门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5.网络在线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门课有不少于两次补考机会,不安排毕业清考。

1.首次补考

首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2周至第3周内进行。

2.后续补考

首次补考仍未及格的课程,可在下一年级学生首次补考时继续补考。

三年制高职学生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经首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安排在第六学期5月上旬参加后续补考;三二转段学生第三学期不及格课程,经首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安排在第四学期5月上旬参加后续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首次补考不需要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参加后续补考,须向所在院(部)提交补考申请,各院(部)于补考前一周将补考学生名单、补考科目报送教务处,未申请补考的学生不予参加补考。

第二十  关于补考成绩的评定与记载,需符合下述要求:

1.补考的课程成绩计算不再计入平时成绩,只计入补考成绩

2.补考成绩按照实际补考成绩记载,须标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重修由课程所在院部负责安排,报教务处备案;第一门选修课不合格的,根据第二门选修课的选修情况,须到教务处再选一门选修课,补选的选修课可与第一门选修课相同,但不得与第二门选修课相同。

第二十八条  重修成绩的评定和记载

重修成绩计入平时成绩,重修课程的最终成绩为期末成绩*0.6+平时成绩*0.4,同时备注重修。

学生每门课程原则上只有一次重修机会。没有参加重修的、重修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下一次补考。

第八章  监考安排与监考职责

第二十  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随意调换。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务办领取试卷。因故不能到场的,本人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安排替补监考教师并向教务处报备。

三十  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笔袋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就座情况,核查考生证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三十一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或以上者不允许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试卷及作弊物证,在考场记录上登记,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及时通知考务科,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  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坚守岗位,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学生注意掌握好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当场宣布停止答卷,要求学生立即将试题、答卷反扣在桌面上等待收取,监考教师收齐试卷点清试卷份数、页数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以防止收卷时秩序混乱造成考卷漏收或丢失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  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到考务办办理试卷交接手续,清点试卷份数并在考场记录上签字。

第九章  考试巡视管理

第三十  期末考试实行校、院(部)两级巡考。校级巡考人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组工作人员组成。各院(部)负责安排落实好部门的巡考工作。

第三十  教务处负责将校级巡考工作安排印发至巡考组成员,各院(部)负责组织院(部)级巡考工作。巡考人员应及时了解巡视的时间及负责范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前报备。

第三十  巡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巡考小组集合地点,领取、佩戴巡考胸牌,按要求巡视负责范围内的所有考场。

第三十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严格管理、不走过场。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尽职尽责、学生是否遵守考试纪律及考场环境卫生等情况。

第三十  巡考结束后,巡考人员需认真填写《香港欲钱料巡考记录表》(附件7),交教务处留存。

第十章  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

第三十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或准考证等有关证件按时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种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就座,并主动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查。学生不得无故迟到、缺考;迟到者应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或以上者不允许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

四十  考生的试题册、答题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齐,考生一律不准将试题册和答题卷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四十一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不得将其它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科目经监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得使用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等。

第四十  学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凡不听从者,监考教师有权不发或迟发试卷,所延误的时间不予以延长。

第四十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第四十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有指定座位,但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及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讨论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未做要求的除外)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种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违禁携带并查看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资料,或夹带纸条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的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9.与考试工作人员联合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四十  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填写《香港欲钱料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意见表》(附件8)。

第四十  教务处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送相关部门进行纪律处理或行政处分,并依据本办法,对违规学生的成绩作0分处理。

第十一章  关于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为做好无纸化考试管理工作,院(部)应成立无纸化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为无纸化考试课程开课院(部)相关教学人员。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无纸化考试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无纸化考试由开课院(部)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及院(部)级巡考。

3.开课院(部)负责无纸化考试课程的题库建设。

4.院(部)应于考试前两周向教务处提交课程无纸化考试的申请。

五十  课程实施无纸化考试的条件

1.课程考核的题型、内容及答题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完成。

2.专业软件能满足课程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五十一  无纸化考试的实施步骤

1.经无纸化考试管理导小组审核后实行。

2.开课院(部)准备题库。

3.安装、调试考试软件、硬件。

4.开课院(部)将无纸化考试的具体安排通知到相关人员。

5.开课院(部)在考试前一周将无纸化考试的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查。

6.无纸化考试成绩须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系统。

第五十  无纸化考试的数据及资料保存

无纸化考试的数据由开课院(部)妥善保存,以备教务处及督导组检查。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以上。严禁试卷外流。

无纸化考试的归档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无纸化考试课程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

2.学生试卷

3.考场记录表

4.平时成绩记录表

5.总评成绩登记表

6.试卷分析表

第十二章  关于全国及全省统考科目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统一考核,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拓宽学生就业渠道,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科目全国或全省统考。

第五十  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A、B级考试及口试):

1.三年制高职在校生(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国际商务和国际会计独立教学计划班在校生除外)在第二学期期末统一报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级考试。学生A、B级考试成绩计作学生该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学院不再组织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2.三年制高职在校生的A、B级考试成绩计入该生其所对应的大学英语课程期末成绩,A、B级考试成绩与过程性考核成绩分别占比60%和40%。如果学生在第二学期英语课程成绩及格,但未获得A级或B级合格证书,仍认定该生第二学期英语课程成绩合格,不需要补考;若学生成绩不及格,则需要在下一学期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补考。

3.三年制高职艺术类在校生在第二学期、五年制高职在校生在第八学期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但成绩不计入英语课程成绩。

第五十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大学日语等级考试参照执行)

1.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在校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六级考试。

2.毕业年级(含两年制高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学生;二年级(含两年制高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的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3.商务英语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及联合培养本科在校生,可自愿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大学英语(非大学英语A级和大学英语B级)班级的在校生,可自愿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五十  公共英语类课程免考

一、申请免考的条件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TOEFL成绩在75及以上、IELTS成绩5.5分及以上,获得剑桥商务英语初级以及其他国外类似等级考试证书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考尚未取得学分的公共英语类课程一门(如大学英语A、大学英语B、大学英语、实用英语等)。所获证书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具体由开课院(部)进行审核认定。

二、申请免考的时间

申请免考时间一般在考试前二至三周。

三、申请免考的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依据学生证书成绩,符合免考条件可进行如下成绩认定:三年制高职或五年制高职(大专段)全日制在校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以90分记入学生课程期末成绩;商务英语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及联合培养本科在校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以90分记载学生课程期末成绩;TOEFL成绩达到或超过75分、IELTS成绩达到或超过5.5,以95分记载学生的课程期末成绩;剑桥商务英语初级,以95分记载学生的课程期末成绩。

四、申请免考的程序

1.学生填写《香港欲钱料公共英语类课程免考申请表》(附件9)

2.提供申请免考的英语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TOEFL、IELTS、剑桥商务英语成绩单,到班级所在的院(部)审批。

3.由开课院(部)审核学生英语成绩单原件,并认定公共英语类课程成绩,作为学生期末成绩录入的依据

4.免考成绩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  计算机类相关课程免修免考

一、可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

1.申请免修免考只限于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

2.申请免修免考必须取得课程所对应的证书。

二、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及对应的证书名称

1.取得全国高等学校(安徽考区)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可以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修免考。

2.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证书可以申请《数据库应用》课程免修免考。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可以申请《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免修免考。

三、申请免修免考的时间

1.申请免修的时间为开设相应课程所在学期开学2周内。

2.申请免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1.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以取得证书的成绩计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2.申请免考的课程仍计算平时成绩,证书成绩计为期末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平时成绩*40%+证书成绩*60%。

五、申请免修免考的程序

1.学生填写《香港欲钱料计算机类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附件10)

2.提供申请免修免考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班级所在的院(部)审批。

3.由开课院(部)审核学生证书原件,认定免修免考课程所对应的成绩或免考课程的换算成绩,作为学生期末成绩录入的依据

4.免修免考成绩需报教务处备案。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免修免考后不需参加校内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2.在校外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证书,由于无法查询相应证书的成绩,该课程成绩只能按照60分计算。

 

第十三章  非英语语种学生公共英语课程成绩认定

第五十  适用对象为中学阶段(或中职阶段)所学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五十  学习管理

1.学生必须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英语课程的学习任务。

2.学生必须在所在班级参加终结性考核,取得终结性考核成绩。

终结性考核包括学校自主命题的期末考试(或考查)和全国英国应用能力考试(A级或B级)。

六十  成绩认定

1.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测验等情况,给学生评定过程性考核成绩。

2.学生的公共英语课程成绩平时成绩*60%+期末成绩*40% 。

六十一  认定程序

1.课程考试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香港欲钱料第一外语非英语语种学生公共英语课程成绩认定表》(附件1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属班级辅导员核实学生情况,并签字确认,报所属院(部)审批。

3.课程考试结束后,由学生所属班级公共英语课程授课教师按照成绩认定方法填写学生成绩,并签字确认,作为学生期末成绩录入的依据。

4.开课院(部)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规定(修订)》(院教字〔2010〕7号)、《关于修订学生学业考核规范的通知》(院教字〔2019〕97号)、《香港欲钱料学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修订)》(院教字〔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考场记录表

2.香港欲钱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单

3.香港欲钱料学生缓考申请表

4.考试(考查)试卷统计表

5.香港欲钱料学生成绩勘误申请表

6.香港欲钱料学生成绩核查申请表

7.香港欲钱料巡考记录表

8.香港欲钱料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意见表

9.香港欲钱料公共英语类课程免考申请

    10.香港欲钱料计算机类课程免修免考申

请表

   11.香港欲钱料第一外语非英语语种学生

公共英语课程成绩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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