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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2/27 653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宏观管理,根据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一条 高校设置、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须依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范围内进行。设置《目录》外专业,须严格履行论证、审批、备案程序。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的培养,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有利于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布局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设置与调整专业本着学校自主、行政引导,专业类别控制的原则,高校按规定自主设置专业,省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审核备案,并采取检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宏观指导。

第三条 要及时跟踪市场人才需求,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从学校的师资、实训实习等办学条件实际出发,制订好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在规划的范围内调整和设置专业,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全省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专业设置条件:

(一)符合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发展需求,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二)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要求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其专兼职教师数量及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备必须的开办经费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训实习等基本条件;

(四)具有已设相关、相近专业的依托;

(五)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量应有一定控制,综合类高职院校一般不超过4个,其它高职院校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五条 专业设置调整与审核权限:

(一)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高校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并根据区域(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和实际办学条件确定学校优先发展的专业范围。

(二)学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设置与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评议委员会由主管部门、本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确定学校设置专业的类别,确定各校举办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数量,对高等学校调整、设置的专业进行审核备案。

(四)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按规定增设目录内专业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新增专业类专业,必须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开办条件等情况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报告。原则上,新增专业类专业每年不超过1个。设置目录外专业,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报告,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给定专业代码。医学类、公安类、教育类专业限于国家规定有此类办学资格的学校按规定要求、程序申报举办,其它学校不得举办。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申报与审核备案程序:

专业申报采用书面与网络形式,同时进行。

(一)书面申报材料:

1、增设已办专业类中的目录内专业:

(1)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2)论证报告(主要内容是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3)备案表(按统一格式填写,具体表格附后);

(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见本办法第九条)。

2、增设新增专业类中的目录内专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须附详细的申请报告。

3、增设目录外专业,要进行详细的专业论证,除上述材料外,还须附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材料。

(二)网络申报:

学校每年拟招生所有高职高专专业都要于上一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工作平台完成填报工作。学校要明确专门填报人员,管理好登陆名、密码,认真负责,严格按填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三)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申报专业的评议审核工作,对各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四)时间要求:高校设置、调整专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8月。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网络申报工作,并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和填写好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新增专业情况表》(另发)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待教育部准予备案后正式公布。

第七条 申报并经审核备案的专业,应于次年招生。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分校滚动专业库,逐年更新,动态管理。对学校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取消专业资格,学校在统计已有专业时该专业不得列入。

专业建设与改革

第八条 要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行业、企业),促进学生就业,推动专业整体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或专业群要成立由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委员会,发挥其作用,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制定科学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切入点,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特别要不断开发、建设核心课程。教学过程要突出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名称;

2、教育类型及学历层次;

3、入学条件;

4、学制;

5、职业面向(主要就业单位、主要就业部门、可从事的工作岗位);

6、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

7、培养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素质目标);

8、应取得的资格证书及等级;

9、学生应修学分或应修读的课程;

10、核心课程设置(核心课程及教学要求、主要职业技能训练及教学要求);

11、教学进程(教学周数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表);

12、各类课程学时分配(各类课程学时结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时结构);

13、专业教师要求(根据专业教学要求,提出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包括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工作态度、实践能力等);

14、实训要求;

15、专业教学建议。

第十条 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加强校企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要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要加强校外顶岗实习工作,结合不同专业特点,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具有实效,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第十一条 加强课程建设与改革。依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突出核心课程建设,要明确并重点建设与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相衔接的核心课程体系,依据职业岗位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按工作过程、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方式设计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加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制定“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制定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

第十三条 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设计“教、学、做”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使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考核方式要灵活、适当,注重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加强教材建设,尤其注重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与改革情况实行指导、定期检查、评估,建立专业申报(备案)材料的存档备查制度和专业情况分析、公告制度。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处于全省高职高专同类专业后3位的专业,取消举办资格。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不增设新专业。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及其它高校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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