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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港欲钱料教研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27 】

关于印发香港欲钱料教研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院人字〔2012〕120号

各处室、院系部所、中心: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教学院系部的教研科研工作,推动专业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香港欲钱料教研室工作条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香港欲钱料教研室工作条例

香港欲钱料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研室是指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它关系到我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开展,关系到学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按我院二级管理的行政体制,对教研室的校级管理主要由教学职能部门负责,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层次,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 教研室以专业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活动中涉及人、财、物等方面行政管理的,应向所在系提出建议,由所在系决定和实施。

第五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4.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教研室的设置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学院正式批准。学院根据各系的专业发展动态、教学与科研任务、师资与班级设置,调控各系教研室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教研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所涵盖专业每年级2个班级以上;

2.一定的学术实力,一般应有1名以上教师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

3.具有明确的主干专业;

4.能承担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专业相近的教研室,或者相近专业共同组建教研室。学院扶持发展的例外。

第八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教学系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学职能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教研室一般以专业命名。经学院批准,也可以用专业门类等形式命名。以专业命名的教研室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主干专业。

第三章教研室主任

第十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1名。专任教师达到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教研室副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相应专业讲师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是:系主任提名;人事与教学职能部门审核;党委会研究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领导并组织学院和教学系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3.领导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督促本教研室成员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负责对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评价,主持研究师资建设工作并向所在系提出建议;

4.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5.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材料、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和考试材料;

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院内外相近专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教研室主任工作,分工履行主任职责中的相应部分。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所在教研室获得学院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职务级别为副科级。不坐行政班,教学期间每月补助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以学院津贴分配方案为准)。

第四章教研室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整地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由系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研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考核、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教研室活动,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6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本系之外的教研室活动,应提前向该教研室的主任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