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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4-26 】

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人字〔20122

各处室、院系部所、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18号)文件精神,今年全省拟选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总数为53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0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总数1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2人。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推荐在教育教学、科研和教学辅助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申报人材料包括:

1、近5年在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总结材料1份。

2、近5年取得的成果清单1份,并将涉及的成果(如:一、二类论文、专著版权页、项目批文、专利证书以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经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

3、《专家情况登记表》和《个人情况全息表》1份。其中:《专家情况登记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中专家数据库字库信息有字数限制,不得擅自增加页码和填写的方格(标点符号包括在字数以内)。

4、《2012年安徽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表》

相关材料要求见附件,申报表格请到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请务必将于5月2日上午12时前将申报材料送至人事处。因需及时上报省社,过期不候。

联系电话:3865811,3865080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18号)

组织人事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2〕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5年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5年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8)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省学科领域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三大赛中取得前三名,亚洲三大赛中取得前两名或全国三大赛冠军,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2.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应为技师以上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

(2)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和省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大影响;

(5)被评为省属企业首席技师,市级以上首席技师和获得省、市以上技能大奖,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国内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安徽省争得荣誉;

(7)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凡获得省(部)级各类奖励的,以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集体获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长期在县以下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在获奖等次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根据皖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对受聘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已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受过省政府重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如有新的突出业绩,可再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数量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和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数量、结构以及往年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情况,我省今年选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总数为53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0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总数1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2人。

三、严格要求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4〕34号文件规定的选拔条件推荐人选,要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出来。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担任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规范程序

各市、各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推荐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统一组织。省属大型企业高技能人才推荐工作,由国资委统一组织;各市、各单位所推荐的人选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其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议推荐,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后,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五、报送材料和时间

1.综合报告一份,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2.《专家情况登记表》;

3.《个人信息采集表》;(请下载“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并安装录入个人信息)

4.《2012年安徽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表》。

《专家情况登记表》、《个人信息采集表》和《2012年安徽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表》应如实填写打印,并附电子文档(其中《一览表》须加盖市政府或省直、中直部门公章,表样可直接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请各市、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于2012年5月4日前将相关材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贴人选按推荐指标(附件4)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逾期不再受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专业0551-2663176;

联系人:刘楠;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551-2673947;

联系人:严信

邮箱:pxc@ ah.hrss.gov.cn

(如在个人信息采集工具使用过程中有任何技术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邓涛:010—83065046转831,15107818357。)

附件:1.专家情况登记表

2.2012年安徽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表

3.高技能人才政府特贴候选人员推荐指标分配表

4.个人信息采集表(请使用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录入,并自动生成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