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欲钱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5%,或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前三名,均应获得学院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被认定录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内。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院系符合奖励对象的学生数进行分配,实行等额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由班级向所在院系推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院系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的申请,统筹考虑学生的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智育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4. 学生处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五、发放及管理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资金到位后,学院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汇入学生银行卡。

4.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

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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