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欲钱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月生活费很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4.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享受低保的;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月生活费较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院、系部和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秘书、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院系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三)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

(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各院系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如实填写,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学时将填写完整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上学年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班主任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询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五)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处负责审核汇总各院系《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七)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院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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