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欲钱料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计〔2006〕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资助方式主要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绿色通道等,逐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以保证学生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学或中途辍学。

第三条 资助体系的资金来源分为国拨资金和校筹资金,国拨资金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筹资金系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院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章 主要资助形式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参见《香港欲钱料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参见《香港欲钱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4000元、3000元、2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参见《香港欲钱料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由学院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2000元,奖励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二等奖学金1000元,奖励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4%;三等奖学金300元,奖励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5%。学院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参见《香港欲钱料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八条 学院助学金

(一)学院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学习努力、无违纪行为的在籍全日制学生,资助对象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内;

(二)学院助学金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确认,各系部审核,报学生处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三)学院助学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评定,分为二个档次:每生每学年500元、3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具体依照安徽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实施。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积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具体依照《香港欲钱料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学费缓、减、免。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向学院申请学费缓交、减免。

(三)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由财务处代表学院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缓交期限。逾期不交、恶意欠费的学生,学院停发各种奖助学金,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四)申请减免学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证明,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处审查,由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凭本人申请和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和各院系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评定、资助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贫困生与助学贷款动态数据库,由各院系部将家庭困难学生及其情况汇总报学生处,形成资助信息平台,确保持续、健康、有效开展资助困难学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探索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将学生的在校期间诚信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学生诚信电子档案。对不讲诚信的学生,由所在院系部给予警示,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恶意拖欠学费、不讲信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享受资助政策:

(一)未经批准未注册的;

(二)与学院签署缓交学费协议,逾期不交的;

(三)恶意欠费的;

(四)本学年度内受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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