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欲钱料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23 点击数: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二、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以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3000元计),根据省教育厅每学年下达学院的分配名额或金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院系予以适当倾斜。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A档:资助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B档:资助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C档:资助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五、评审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填写《香港欲钱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4.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在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时,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民主评议、评定本班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内公示2个工作日;各院系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审核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发放及管理

1.资金到位后,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汇入学生银行卡。

2.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学院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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