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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贸职业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院办发〔2022〕40号

关于《安徽财贸职业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院部: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最低工资规定,对现行的《安徽财贸职业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香港欲钱料

2022年9月1日


香港欲钱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36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校内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用人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向用人部门推荐,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按5%提取的学生专项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核算使用,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支出、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每学年各单位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提出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报送学生处审核备案,经学院领导审核,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学生助管岗位为主,协助做好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训室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30小时、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校内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等,用人单位可填报《香港欲钱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申请临时岗位,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支付

第十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岗每月680元。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7元。每月10日前,用人部门将上个月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情况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工作,经财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职责与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诚信和业余”的原则。学生应以学业为主,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的教学及集体活动,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加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素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主观原因需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应提前两周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离岗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离岗。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教育引导,仍不能改进的;

3.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章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合格;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自觉履行勤工助学规定的义务,工作态度端正,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岗位特长者、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院部同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用人部门提出录用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章 勤工助学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为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四个方面。用人部门指定专人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实填报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记录,按时报送学生处,作为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和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时间须满一学年)。每年9月份由用人部门推荐,填报《香港欲钱料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按照参加勤工助学人数的20%比例,评选表彰该学年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人部门应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安全、良好工作环境,工作强度适度,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用人部门如违反规定给学生或学院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关于修订<香港欲钱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9〕10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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