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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我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二级院部、本科教学部,全体在校生:

根据《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医保发〔2021〕10号)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肥高校大中专学生均应在合肥市参加居民医保。在肥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大学生参保工作,为避免出现在原籍地和学籍地重复参保的情况,由各高校集中统一负责代收代缴参保费用”。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21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1.2021年秋季学期全体在籍在校学生均应在学院参加合肥市居民医保,请勿在原籍地参保缴费

2.2021年个人参保费用随2021-2022学年学费等一并缴纳,学校代收后统一汇缴税务部门。

3.2021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原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户等在原籍地享受参保补助的救助对象,务必于12月1日前提交原籍地参保票据和证明,申请放弃在校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籍地参保票据和证明的,学校将按政策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5.未在校参加合肥市居民医保学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联系参保地进行报销,不享受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香港欲钱料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院学字〔2019〕107号)规定的报销待遇。



学生处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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