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欲钱料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22 点击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是实现上述任务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条件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是本校在职职工(工会会员)。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敬业”、“爱岗”、“爱校”主人翁意识强,积极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本职工作比较出色。

4、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5、理论政策水平高,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熟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积极落实。

二、代表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决权。

2、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可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4、有对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出批评的权利。

(二)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地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代表选举办法

1、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部门为选举单位,学校共设12个选区,部门负责人为选区召集人。各小组按分配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各工会小组长协助选举事务工作。

2、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产生要自下而上提名,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酝酿、协商、评议。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必须一人以上附议。

3、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小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4、代表选举时,各工会小组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同意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废票。

5、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6、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全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7、各选举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

四、代表审查

1、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2、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经审查合格的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有效后,学院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并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将代表登记表整理归档。会前发给代表证。

4、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同意。

五、代表任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六、代表团的组成

代表选举产生后,学院成立以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团长的主席团,主持教代会召开;代表按规定建立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和一名秘书。

大会期间主要是组织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讨论、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学院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闭会后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退休老领导、老教师、老职工及有关人员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教职工代表比例

代表产生的比例为全校教职工人数的30%。名额分配注重合理性,产生代表考虑其群众性、代表性。教师代表占总数的60%以上;校级领导和处室中层正职代表占不超过25%;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占一定比例。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若干名。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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