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香港欲钱料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结合现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全院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院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院工会负责教代会提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征集提案。
2、对提案审查立案,向院领导办公会报告提案审查及分办意见。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4、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查和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五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1、教代会代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时应遵循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2、提案须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六条提案人
1、提案须由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提出,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2、提案也可由一个代表组或几个代表组联名提出。
第七条提案格式
1、提案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须在院工会统一印发或工会网站下载的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⑴案由(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⑵案据(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⑶方案(建议和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每个提案人须亲笔签名。
第八条提案时间
1、每年春季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
2、院工会以通知的形式公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时间。启动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截止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闭幕后1周。
3、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组长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收集
第九条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会议,发提案征集通知。
2、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
3、发提案表。
第十条提案的收集
代表组负责收集提案表,并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建议和措施”部分;
5、是否符合其他规范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提案登记备案后提交院工会;对不符合规范的退回重写。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一条院工会对收到的提案给予初始编号,进行提案内容审查,按以下项目分类:
1、立案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提案,余者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2、有关学院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有关学院教育、教学、科技、培训、人事、财务、基建、后勤服务等方面,职能部门难以答复办理,需要请示的意见和建议;
5、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问题;
2、学院和教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
3、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4、属于提案人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
5、学院或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的问题。
6、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重大提案由院工会提交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五条院工会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提案内容相同的合并,给予一个编号,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六条院工会向院领导办公会报告提案审查及分办意见。院领导办公会研究提案办理意见,指定承办部门、协办部门。
第十七条未立案的提案由院工会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办与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2、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
3、院工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抓紧办理。
4、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院工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提案办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提案的答复
1、院领导办公会研究提案之日即为提案立案之时。承办部门须在提案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对提案落实情况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复文应有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部门印章。
2、复文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承办部门将提案表送交提案人征求意见。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阅并送交院工会存档。
3、院工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大会做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第七章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及广大教职工,对学院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随时都可以填写《合理化建议表》,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通过院工会转达。院工会负责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承办(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日常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也应遵循“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且有比较具体的建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承办部门应遵照第六章的精神,认真办理,及时答复院工会。
第二十三条院工会负责向提意见人转达承办部门的答复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教代会大会通过后施行。